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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想想,张超阳之所以中招,关键还是他手下人懂法务的只懂法务,懂技术的只懂技术。最新技术前沿和法律的结合上,终究是生硬了一些。哪像我们这般,本身就是术法兼修、又有如臂使指的得力助手。何况陈小微这厮我们也见识过了,骨子里看不起互联网上的娱乐业,始终喜欢用俯视的眼光看待她的客户,就她那种高高在上的做派,我总觉得迟早要坑主子。”

听了顾莫杰的话,陆文君长叹一声。作为一个工科生,这种场外的打击敌人手段,实在非她所长。

如今看来,哪怕刨除情感上的因素,单看智力上的差距,顾莫杰这样的人,都至少非得有她自己和费姐两个贤内助帮扶,才能跟上思路呢。

陆文君微微点头,表示赞同顾莫杰的说法。想了想后,又补充了一句:“那,如果张超阳应对正确,咱还有后招么?”

“这个就不好说了,得看他应对正确到什么程度。”顾莫杰耸耸肩,依然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信心满满。

第九十四章 不拿薪水的好教员

后世的司法考试中,有一道非常经典的论述名题。大致上就是两个对比案例,然后让考生分析:网上有偿裸聊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年这道题,要想稍微拿几分,其实不算难。但是要想一分不漏地把这道题所有得分点都拿全,那就几乎是万中无一了。

除了一大堆繁冗复杂的法律辨析细节之外,当年这道题最后,还有一个号称灭杀了万分之9999考生的论述要点。

这个答案要点大致上是这样论述的:

法条中所特指淫秽物品,首先必须具备“可传播物品”的属性,然后bb……论述,得出“可传播物品”的共性,是具有“物的可复制性与可存储性”。

但是,如果是网络聊天室中的单对单裸聊,因为采用的是“流媒体”技术。视频是不会被存储下来的,是一种即时通讯。所以,这种聊天的副产品,并不是“物品”,会自然灭失,也就没法传播。除非是以拍摄为视频文件并存储下来的模式运营,才有资格谈及后面的一系列触犯可能性。

文科生有几个知道啥叫“流媒体”的?

标准答案中出现了这种大杀器,一万个挂9999,再正常不过了。

这道题目,告诉了后来的一整代法学生:学法律,也是要懂一点技术,懂一点基本科学常识的。否则,也就只能打打传统官司了。在很多高科技的领域,在知产领域,一点技术常识都没有的人,是拿不到全分的。

搜狐网络,显然还在大量使用纯文科的律师当顾问。他们的顾问,还没有在业务中感悟过“流媒体与否”对“隐晦物品与否”的凝练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