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原来是个佃户,只因为东家将田地由租给佃户种植,改成了直接聘请长工,他无地可种,所以跑来南京投靠了高二。
当初高二忽悠高三叔卖了田,到南京开办作坊时,高四就比他爹更加心动。
现在作坊垮了,家里的田又卖了一半,他回乡也无事可做,便生出了与他二哥一同去吕宋的心思。
高三叔见儿子看向他,这次居然没有阻止,反而从三百两票子中拿出两百两,递给他,“做大事要本钱,你想跟着就跟着吧,不用牵挂家里!”
第1152章 依法治国,以德育民
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
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汉承秦制,汉朝的很多法律,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有些太过苛严。
不过随着时代的演变,对于“略卖人”的行为,处罚逐渐减轻,《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是律法的规定,但是这些都是统治阶层为了统治底层人,而弄出的一套规定,只能治一些拐卖人口的小贼,对于豪强大户强抢民女之内,却没有多大的约束力。
眼前这群人的行为,明显是不符合大明的律令,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但是明朝除了有朝廷的律令之外,民间也有民间的规矩,有的宗族甚至还有自己的宗法,私设刑堂,朝廷也是默许。
比如通奸之人,直接浸猪笼,比如偷窃直接打死,还有父债子偿,拉人妻女抵债之事,在民间看来,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百姓并不觉得这触犯了刑律,官府也懒得介入,乡野间的事情,多是由乡绅族老处理,官家的势力不下乡,这已经是几千年来的规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男人跑了拿人妻女抵债,虽然行为令人厌恶,可是民间还是能接受这种处理方法,因为弱势的一方,也没有资格来挑战豪强立下的规矩。
这种灰色的行为,在整个大明,肯定是广泛存在的,可是王彦不允许他发生在南京,不允许五德商会也不遵守律令。
作为掌权者,他自然也知道这些灰色的东西存在,整个大明朝的行政机构,也管不到那么多,但作为当权者,作为朝廷,他必须要旗帜鲜明的反对,打击这种灰色的行为,不然最高的统治者都不反对,那这种灰色的行为、潜规则就会更加肆无忌惮,被默认合法,真正的律令就会被进一步践踏,而底层的百姓也会对政府绝望。
管不管得了,是一回事,有没有态度和想不想管,又是令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