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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法 陈之遥 1033 字 11个月前

而后便轮到言谨,代表原告方面陈述起诉请求及其理由。

射月公司已经退出诉讼,原告只有苏迩一个自然人,起诉的理由也去掉了商标侵权,只剩下侵犯著作权项下的复制权和演绎改编权。

待她说完,郭律师代表被告答辩,自然认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由于庭前组织过一次证据交换,紧接着的法庭调查环节进行得很快。

双方直接就固定下来的几个争议焦点分别发表观点——苏迩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全源发布的广告视频是否侵犯了苏迩的著作权,具体侵害著作权项下的哪些权利?倘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新近补充进来的,还有两份司法鉴定的结果。

一份采用原告方面主张采取的“整体观感法”。也就是从大众的角度,理性判断两件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强调的是大众对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鉴定得出结论,苏迩的作品和全源发布的广告视频画面存在实质性相似。

而另一份是被告方面主张的“参酌抽象测试法”,对两者相似部分的独创性进行具体的比对,也就是“找不同”,并且严格区分思想和表达。

鉴定意见认为,广告视频画面中出现的各种动画形象,精灵,海妖,古代武士,均为公有领域的表达。与苏迩作品相近的风格也系思想而非表达,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此之外,人物神态、姿势、衣着、相对位置、互动情况的具体表现细节,存在较多不同之处,呈现出明显的视觉差异,所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