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后,同样经过一轮证据交换,同样因为涉及大量的作品内容比对,工作量巨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49 条里规定的其他情形,把审限延长了六个月。
案子经历一审二审,耗了快两年才得到判决。最后确实胜诉了,总共判赔一百多万,但每位作者算下来,所得不过十几万。而且,战线终于还是被拉得太长。那个时候,《火凤青鸾》的电视剧已经拍完,也播完了。
庄明亮因此又被书粉骂了很久,至今网上还能搜到不少评论,一个个地都在问,为什么不在电视剧开拍之前诉制作公司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摄制权?有说是律师操作不当的,有猜律师就是故意的,跟电视剧制作方有台面下的交易。甚至还有男频作者说女频作者就是心不齐,被人随便拿捏的,所以才搞到这样不尴不尬惨胜的结果。
庄明亮反正不看不理,干脆连微博都注销了。
倒是言谨,当时气不过,注册了个小号,到处大段大段地替他解释:
小说的侵权都还没判下来,原告这边也没看到人家的演绎作品,甚至连剧本都没有,只有影视备案表里一段两百来字的内容提要,以什么理由起诉?立案了拿什么做为证据?
等到电视剧拍出来,已经是独立于小说的演绎作品,要诉侵犯摄制权,还是得证明存在接触和实质性相似。
证明制作方具备接触原作的机会倒是不难,这件事从 2013 年开始就传得到处都是了。
但制作方也在影视化的过程中对剧情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干脆就是根据网上那些调色盘改的,避开了大部分类似的点,再要证明演绎作品跟原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几乎已经不可能了。
解释发出去,她自以为说得很清楚,但结果当然也是被追着骂。
有人说:怎么哪儿都有你啊?
有人说:电视剧制作公司的水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