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时,身后有人碰了碰她的手臂,她回头,见是戴左左。
许久不见,却好像一点都不觉得陌生,她直接问:“你今天坐原告席?”
左左摇头说:“律师不让,怕我们讲错话。”
言谨又问:“那你干嘛来啊?这案子估计得一整天。”
戴左左搬出来一箱农夫山泉,递给她一瓶,说:“后勤工作,等下庭审结束,还要请律师团队和专家辅助人吃饭。”
言谨笑起来。
随后一天,他们一起坐在旁听席上听审。
上诉的争议焦点仍旧在她提出的那个“类电作品”的方向上。一审已经明确了《荒凉行星》和《射月计划》两个游戏中的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装备等多个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上诉的目的除了继续把案子拖下去,其实就在于把 500 万的赔偿金额往下压一压。
于是,游戏究竟能不能算“类电作品”,又一次成了问题的关键。
被告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类电作品的表述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射月计划》并非“摄制”形成,不能构成类电作品,只能拆分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来认定赔偿,而参照文字、美术作品侵权的判例,500 万的金额显然畸高了。
而原告律师回应,虽然《射月计划》的创作方法不是“摄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对于类电作品的描述,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不应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抵触。游戏中连续的整体画面,通过移动设备传播,其表现形式显然与电影作品相似,应当作为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