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在多方证据认定下,我方认为游星电子娱乐造成了我方形象角色的侵权,其旗下的勇者斗恶龙中的巨龙形象是我司一直都十分出名的形象,但在我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滥用,所以我认为游星电子娱乐应该立刻停止勇者斗恶龙的销售行为,并且赔偿本应该属于我司的所有销售收入,还要停止侵权行为,保证不再使用任何巨龙的形象作为游戏中的角色。”
“嗯,听起来很有道理。”
“法官大人,我反对,首先对方公司所拥有的巨龙形象与我方是有差异的。”
“请游星电子娱乐贵司不要强词夺理,你们的巨龙形象和我们一模一样,有着一对并不大的翅膀,还有庞大敦实的下半身体型,其实除了你们勇者斗恶龙对我们的巨龙形象造成侵权之外,还有你们的宝可梦中小火龙成长起来的火龙形象也一样造成了侵权!”
台下的双方律师们互相据理力争,这场官司持续了超过半个月的时间也没有任何的结果。
一方拥有所谓的巨龙形象,就是因为他们曾经拍摄过一部有关于传说巨龙的电影。
这在平时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可是现在就是要群起而攻之,但凡是能给游星电子娱乐造成一点麻烦的事情,他们都会大张旗鼓的打个官司。
而对于游星电子娱乐这边的精锐律师天团们来说,获胜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这不就在今天,游星电子娱乐的律师已经找到了决定性的证据。
“法官大人,经过我方公司的多方面暗中调查,我们终于获得了一个最令人震惊的消息,那就是这家自称掌握巨龙形象的影视公司其实只是有电影的拍摄权而已,他根本无法阻止任何其他人去拍摄同样形象的角色!”
律师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一份大约十多年前的文件记录。
在上面详细的写着巨龙形象的公开版权许可。
大约在这家影视公司打算投拍巨龙形象的电影时,他们为了方便避免当时可能面对的诉讼,就提前将巨龙这个形象对版权局申请为公开版权,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用这个形象做任何事情,并且没有任何限制。
这样一来这家公司拍摄巨龙形象的电影时也就可以先天性的立于不败之地。
然而他们恐怕也没想到十几年后他们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反而被另外一群律师抓住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