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滔滔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吴哲与彭商在本案的作用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量刑明显不公不当。
其二: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屡屡刺激而又不听警告的情况下才做出本案行为。
“本案是因被害人导致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被害人强行与上诉人妻子发生xx为,恶意破坏上诉人的家庭,导致上诉人家庭支离破碎,并对上诉人的警告不予理会,严重激化了上诉人的心灵,才导致上诉人做出的过激行为,试问家中如果发生如上的之事,谁人可忍受?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被害人的行为,上诉人在案发前并不是没有警告,而是警告了被害人多次,请注意,这是比那些没有交涉、没有征兆的杀人案件社会危害性要小,被害人对于上诉人的警告完全不予理睬不当回事,这才激怒了上诉人,最终导致本案不幸发生。”
“原审法院只是认为被害人与上诉人妻子阮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是直接引发本案的因素,对上诉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我方认为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是直接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对上诉人量刑上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该很大,元神法院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实在过重,应该为判处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并且过错在先,上诉人吴哲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罪行严重但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故对上诉人吴哲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原审法院遗漏了采纳该条意见,属于不当。”
“既然原审判决十八页第二段采纳律师观点即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责任,那么被害人也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处被害人不用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属于错误。”
“综合以上本案事实和情节,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量刑是在太重,恳请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本案,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也好让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吴哲的案子,是一个辩护成功的案例,最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十年。
“陈律师最近有没有看一个叫明月的案子……”
陈滔滔离开法庭,结果是他早就猜想到的,没有惊喜没有意外,尽管吴哲的测谎没有过,他依旧将这件案子拿了下来,这是他处罚的最后一件案子,如果接下来他对法官没有任何藐视的话,也许将来他就不需要为这些人继续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