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科技红利,而是犯法红利。对于犯法红利,我是不会太高看的,至少要认识到,犯法红利是有一个上限的,那就是它侵害的正常法益的上限。
然而,根据我目前的观察,圈内大多数互联网投资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狂热所推高的估值,已经超过了所有目前无法可依的被侵权合法利益的总和了,这太危险。
很多人把互联网认为是免费的,边际成本是零的,所以想象空间无限大,但其实他并不是免费的,而是一种目前还不够充分估值的非法交易。
打个比方,我今天在一个个人网站上,看站长上传的盗板小说,你能说这是免费的么?不是的呀,其实是用户用出卖自己的okie踪迹等等诸多方式,卖掉了自己的隐私权、被统计行为规律权、不看广告权或者说不被打扰权等等权益,换来了白看小说。
未来互联网科技肯定还会继续进一步发展,可以出卖的人权也会越来越多,而这些权利传统科技时代是不许交易、也没法定价没法卖的。互联网的免费,是建立在一手给你看盗版、一手交权的基础上的。如果没看到这个一手交权,那么投资人对互联网行业的想象空间上限,就会超过全人类所能够出卖的上述权益的总价,那泡沫是肯定要崩的。”
道理很简单,传统法律和商业模式下,人的很多权利是不能处分的,所以自杀犯法,卖自己的器官也犯法——如果不犯法的话,就会加重强势者对弱势者更重凌辱程度的剥削,比如会导致器官和人口贩卖行业的猖獗。
所以,哪怕一个人要饿死了,在现代法律下,他还是不可以以贩卖人口的形式卖身的,现代文明不允许奴隶交易。
同理,互联网的盗板红利,相当一部分是让传统科技和法律环境下,无法出卖自己尊严、隐私、人格的人,有了一个用隐私尊严人格来换取白看白漂的交易渠道而已。
最直白的例子,后世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也考过了:“全身棵体聊”既不算卖淫罪,也不算传播隐晦物品罪(不录制、以流媒体形式存在的不算。如果是存下来复制贩售的,那就跟卖猫片一个性质了,依然定‘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因为本条中‘物品’要件的定义,是必须具有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的。一对一聊完之后数据就灭失了的,就不算物品。
这是当初某一年司法考试科目四最经典的神来之笔,一个学法律的,你也得答得出‘流媒体不具备物的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这些互联网专业技术术语,才能拿全分。只懂法律没有技术常识的纯文科生,当年在这个得分点基本上全军覆没了。)
可见,有了互联网,很多原本犯法不能卖的东西,都能擦边球稍微卖一卖了,虽然还是有规矩的。
所以,这个想象空间,终究是不能超过全人类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被充分计价后的总价的。
只不过98年99年互联网狂热时候的投资人们,压根儿没机会算一算“全人类自愿卖人格尊严和隐私、羡慕嫉妒他人的这些负面心情,一共能卖多少钱”这个问题,觉得这个数字是无穷大的。
但顾鲲当然知道。
因为后世那些盗板产业总规模能盗到多大、就意味着其覆盖人类的隐私人格尊严权总价在多少钱。
当那些产业纷纷变回正版的时候,那个临界点就算出来了。